国务院办公厅转发《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21号),对CDR进行了界定,明确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、以境外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、代表境外基础权益的。相应地,沪伦通下的GDR是由存托人签发、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发行、代表中国境内基础权益的。